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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文件编号: 济政字〔2017〕80号 发布日期: 2017-12-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0日


  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
  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持续打造审批效率最高、审批项目最少、政务服务最优等“十最”营商环境,全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确定对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的实体经济项目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保障项目建设发展用地
  (一)用地指标向实体经济倾斜,对社会经济贡献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高的大项目、好项目依法予以充分保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对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实体经济项目,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原则分期分批报批和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二、降低项目用地成本
  (一)对于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经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筹)、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管委会(筹)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园区管委会,下同)确定后,其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及土地成本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出让。实体经济项目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价格整体下调25%左右。(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防办、各县区政府)
  (二)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增建厂房等生产设施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三、实行项目用地弹性管理
  实体经济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选择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并由所在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方式和出让期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四、加快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
  (一)积极争取并承接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审批权限,相关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对工业、仓储类项目实行容缺预审、承诺审批,项目确定唯一用地意向单位后,规划部门即可审查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建设单位取得土地权属、提交设计方案并书面承诺符合规划要求的,于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标准厂房和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只审查整体布局、指标和建筑间距、退让。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部门可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对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决定。(责任单位: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
  五、建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
  (一)实体经济项目取得立项和规划意见后即可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标,民营投资项目可自行决定工程发包方式,非国有控股项目可自行招标,事后备案。(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实行开工备案制,实体经济项目在具备立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意见,并按规定确定施工队伍后,可先行备案开工建设,同步完善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三)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采取及时跟进、随时跟踪服务方式,确保项目早日投产。(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六、严格项目分割确权管理
  (一)适应实体经济业态发展需求和资本市场不断变化的形势,强化、细化工业用地管理。严禁以工业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对于工业项目确需分割确权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格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单个工业项目,因生产需要在接受投资、合资、对外投资合作过程中,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三)单个工业项目,建成后无实际生产或利用率低,确需进行产权分割盘活的,在不改变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区政府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各相关部门确认后,允许以县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准的成本价转让给省、市支持发展的产业项目,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办理分割确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四)单个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确需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允许现状收储,重新策划后,按现有规划整体或分割后的现状实施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五)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快速落地,鼓励各县区政府组织建设综合性及设有现代化标准厂房的专业园区。此类园区建设要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行统一规划建设,集中配套管理,工业厂房要限价、限销售对象对外出售,并按规划用途以楼层为最小单位分割转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县区政府)
  七、清理历史遗留问题
  (一)对2012年1月1日前原研发用地(C6类土地)上规划建设的项目,属于政府及政府平台以联建方式建设的单体建筑,未改变用途的,可以按楼层和房间分割确权;已经改变用途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补交土地差价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分割确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二)进一步规范工业综合用地管理。今后不再新批工业综合用地,对已供工业综合用地,按现有批后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人防办、各县区政府)
  (三)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低效用地,对未完成开发的部分,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予以收回(购),并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四)因企业未能充分开发形成的僵尸项目、烂尾项目,允许现状收储,可按现有规划重新策划,整体或分割招拍挂。(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八、支持企业持续发展
  (一)对实体经济企业违反建设领域相关法规行为,要加快查处速度,采取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避免一停了之、一关了之。工业企业按照县区政府要求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开工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各县区政府)
  (二)各类园区、开发区区域内及其周边公路、市政道路优先规划、设计和建设,并增加或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加大公交运力。(责任单位:市城乡交通运输委,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支持各类园区及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园区和单位职工的住房难题。(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九、严格防范国家利益受损
  (一)实体经济项目分割确权后,可用于经营的配套设施(如职工食堂、倒班宿舍、小型商业设施),须按原配套功能继续使用;上述配套设施再次转让时,在保障原配套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确认,在参照商业用地市场成交价补交土地差价及相关规费后方可分割确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
  (二)对于以工业、商业办公名义获取土地后,擅自变相变更用途为住宅或公寓的,要采取城管执法、消防入户检查等方式,对不符合工业、商业办公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全面纠正。(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加大项目建成后的治理力度,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土地和建筑物用途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十、切实保障各项政策推进落实
  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监督管理。各责任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在本通知发布后1月内依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流程和办法,并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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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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