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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调查征集已经结束!
结束时间 2017-12-26 23:59:59
调查已结束!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十最”政务环境助推济南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6号)具体部署要求,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了《济南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提高我市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将从2017年12月20日至26日期间,在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zongzhichu001@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二)纸质信函。将纸质信函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号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综治处(邮编250101),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6日,以邮件和信函发出时间为准。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

济南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以下简称“网租自行车”)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系统,鼓励和规范网租自行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功能定位

网租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属于营运非机动车。网租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通过商业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三)发展思路

坚持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发展思路,发展规模要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加强网租自行车健康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运营企业承担所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具体监管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五)适用范围

各区、高新区、南部山区范围内从事网租自行车的行为,应当遵循本意见。各县可参考本意见制定各自鼓励和规范网租自行车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

二、落实政府责任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网租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一)建立联动机制

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济南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互联网自行车发展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公安、规划、城管(执法)、金融、工商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网租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会同公安、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网租自行车停放区域的施划。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网租自行车以及相关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负责查处企业经济犯罪等行为,按照职能做好反恐维稳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网租自行车停放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网租自行车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工作协调部门负责协调银行监管机构落实网租自行车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规划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宣传、信访、经信、旅游、质监等部门和相关投融资平台以及轨道、公交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租自行车经营活动开展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系统以外区域(学校、医院、广场、住宅小区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内等)涉及网租自行车停车范围施划、车辆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由网租自行车企业与具体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三)落实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能和属地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做好辖区内网租自行车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停车区域的施划;负责辖区内网租自行车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网租自行车投诉、举报、应急等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规范企业责任

(一)企业经营要求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二是在我市设立经营维修和转运消纳场所;三是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四是网租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押金退还、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五是具有合格技术标准的网租自行车。企业应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城管(执法)、工商、质检等部门监督管理。

企业应完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营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

(二)车辆投放及管理要求

企业应按政府总量控制要求投放车辆,投放的车辆应符合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具备卫星定位和互联网运行服务管理功能,鼓励使用国产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企业要配备相应的转运设备,满足应急转运的需要。

企业应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配备专业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负责做好停放秩序的管理。

(三)服务和资金监管要求

网租自行车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事故民事赔偿机制,明确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对承租人以实名制进行网络注册登记,实现对承租人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创新保险机制,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我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金融工作协调部门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监管。企业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企业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企业应每月定期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监管部提报由商业银行机构出具的押金、预付金存量及支取明细。

(四)运营调配要求

网租自行车企业应在我市设立不少于一处的停保基地,并建立日常自行车调度预警预案,确保单个服务网点的网租自行车最小在停数量不低于服务网点规定最大停放数量的10%,最大在停数量不超过服务网点规定最大停放数量的120%。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人员。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企业应设立客服热线,确保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问题。

鼓励网租自行车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五)数据开放要求

网租自行车企业提供的配套网租自行车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数据应对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无条件开放,包括本地注册用户信息、规模、分布情况、车辆使用情况,服务点位置、停放车辆数、停放车辆等信息,网租自行车位置、状态、轨迹、使用频率等,车辆运营信息、用户投诉处理等数据应实时接入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监管平台。

(六)企业退出机制

网租自行车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制定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并提前30日进行社会公示,同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

网租自行车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车辆投放;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四、规范承租人责任

网租自行车的承租人须年满12周岁并实名注册和使用。承租人使用网租自行车,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应做到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承租人应当爱护网租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

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与经营企业就租赁服务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坚持多方共治

(一)鼓励网租自行车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商和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建立用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线下运营服务合作,改善行业服务。

(二)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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